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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1 点击数:739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612 发布日期:2016-01-29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21日起执行。

   理解:月销售额3万元(季度9万元)以下的缴纳义务人(不分是否小微企业),虽增值税减免优惠,但其地税附加税费也不能全部减免,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可以直接减免;城建税不能减免,须全额申报并扣缴,但由于增值税额当期为0,故需要缴纳的城建税税基为0,计算出来的城建税为0。换言之,就是月收入3万元以下,季度收入9万元以下的缴纳义务人,增值税及附加地税税费都享受了税收减免优惠!!财税(2014122

   享受减免地方教育费附加与教育附加的,扩大到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故只要缴纳义务人月收入>3万元<10万元的,地税附加只缴纳城建税,另外的地方教育费附加与教育费附加要计算,但不缴纳,计入“营业外收入-税收减免优惠”科目,本项收入为免增值税的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 

        特别提示:如果企业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季度收入9万元以下),并缴纳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含增值税款的,其地税的城市维护建设费不享受减免优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同时,该税收优惠的有效期截止到20171231日,即未出台延期政策前,此项优惠在2017年底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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