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2017年11号文理解之一
发布时间:2017-04-21 点击数:4275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精神的理解之一
关于2017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2017]第11号文件精神,首先明确了: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理解一:国家明确指出从事上述三项业务的纳税人,必须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就是必须开 具的发票上分列17%的货物销售税率与11%建筑劳务税率(或是3%清包工建筑劳务征收率)。
理解二:除上述三项业务外的属于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业务,也要参照执行(如门窗定制并安装);
理解三:国家在此考虑的重点不是税收,而是发票的流向与开具是否规范!目前建安业取得的进项很多,开具出去全是统一的“工程服务”,导致了无法通过大数据分析得出可靠的发票控制。而新规定的产生,导致建安在获得进项发票上不仅要严格与建造项目成本对应,且不得随意改变所购材料的重量与规格、单价等要素,更大程度上降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风险。
理解四:本规定会直接导致企业财务核算工作量加大,因为企业会把一项工程业务,分成两个合同签定,方可分别开具材料发票与工程服务发票(劳务合同为清包工&甲供材合同),不分别签定合同,在外销时会被按合同或是决算金额预缴增值税,对企业来说会是很大的负担(为材料的增值税按17%开具了发票,同时此项应税收入的税负最多在1%)。
该项政策后续是否还有新的实施细则,试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