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精神的理解之二
发布时间:2017-04-21 点击数:402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精神的理解之二
原文第二条: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一:前提第一合同方与实际承建的第三方属于一个集团,应提供关联方详细资料方可确定;
理解二:此类转包为全额转包,不属于分包或是专项分包;
理解三:第一合同方完全是个合同签定者,不履行合同条款,其合同效力由其委托的第三方全部承担,这样的转包,因为虽然属于同一集团但均属于独立法人,在法律是独立的主体,产生合同争议或是纠纷时,按主合同(第一合同方)还是按分合同来确定法律责任人,有待商椎;签定的内部转包合同是否需要发包方签章确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理解四:第一合同方不能收款,不能开票,全部由第三方独立完成与发包方的结算;
理解五:第一合同方常规下会收取管理费,是否应就实际收到的管理费向实际履行的集团内企业开具发票?是否开具特许权证使用费项目,还是工程服务费项目?还是现代服务项目?需要进一步获得明示。